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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行代銷基金風險評級“偏低”遭質疑!法律人士:應保障購買人知情權

时间:2025-02-20     作者:聶國春【转载】   来自:中國消費者報·中國消費網

       去年以來

  多家銀行集中調整過

  部分代銷的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

  然而

  日前有消費者在工商銀行手機銀行

  選購基金產品時發(fā)現

  工行代銷的兩只基金產品風險等級

  比基金公司公布的要低

  且多只產品的風險等級低于其他銀行

  這是怎么回事

  《中國消費者報》記者展開調查

  同款基金,工行風險評級低于基金公司評級

  業(yè)內人士表示:少見

  根據消費者提供的信息,《中國消費者報》記者在工行手機銀行APP中找到了代碼為395011/395012的基金產品——中海增強收益?zhèn)疉/C類。代銷產品頁面信息顯示,該產品1元起購,屬于債券型,被評為“較低風險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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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查詢了解到,該產品由中;鸸芾碛邢薰景l(fā)行。在中;鸸竟倬W,該產品的風險等級為“中風險”。

  中;饘⒃摦a品標注為“中風險”

  工行卻為何標注為“較低風險”呢?

  記者查閱發(fā)現,中;鹑ツ8月曾發(fā)布關于調整旗下部分基金風險等級的公告,宣布自2024年8月19日起將395011/395012兩只基金風險等級由“R2級”(即較低風險)調整為“R3級”(中風險)。在中海基金公告發(fā)布后,建行隨后發(fā)布公告將該產品風險等級上調至“中風險”。記者查閱建行、中行和交行手機銀行發(fā)現,上述產品的風險等級均為R3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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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

  工行仍顯示為“較低風險”

  是因為未及時更新風險評級導致的嗎?

  記者注意到,多家基金公司在歲末年初發(fā)布了調高旗下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公告,而工行手機銀行顯示的已經是這些產品的最新風險評級。顯然,未及時更新的猜測有點站不住腳。記者隨后撥打工行客服熱線,客服人員告訴記者,網頁展示的風險等級僅供參考,如果不一致,請以基金公司公布的為準。

  某銀行理財經理告訴記者,“就高不就低”是機構做銷售評級時的普遍原則,像工行這樣風險評級低于基金公司評級的現象比較少見。

  各機構采用的評級方法不同

  工行多只產品風險等級低于其他銀行

  中海基金在發(fā)布公告時表示,銷售機構根據投資者適當性法律法規(guī)對基金進行風險評價,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不同,因此不同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等級評價結果可能存在不同。

  據了解

  各代銷機構都有一套自己的

  產品風險評級辦法

  工行:基金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發(fā)生變化的,工商銀行將依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,重新評估其風險等級,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定期進行評價更新。

  中國銀行:中國銀行的基金風險評價因素、評價等級和工行一致,也是動態(tài)調整。

  中行:風險評級結果與基金管理人風險評級結果不一致的,將采用對應較高風險等級的評級結果,并可結合市場情況進行評級上調。

  由于評級方法并未列出具體的評級細則,記者難以得知中海的兩只基金產品風險等級,工行具體是如何評定的。不過,記者調查發(fā)現,工行的多只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要比其他銀行低一檔。

  例如,銀河銀泰混合基金(代碼:150103)、匯添富數字經濟引領發(fā)展三年持有期混合A(代碼:011665)和易方達科潤混合基金LOF(代碼:161131),工行標注為“中風險”,而中行、交行、建行均標注為“較高風險”。

  風險評級信息應充分披露

  充分保障購買人的知情權

  調查中記者發(fā)現

  多家銀行的風險評級要嚴于基金公司

  例如,易方達一只一年期養(yǎng)老混合型(FOF)基金,產品風險評級為“較低風險“。中行標注為“較低風險“,建行上調為“中風險“,而招行頁面則顯示為“中高風險”。另外,招行代銷的多只基金產品,風險評級要比基金公司評級高一個等級。

  招聯(lián)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記者表示,不同銀行的客戶群體存在差異,根據客戶群體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評級標準,得出不同的風險評級,是正,F象。不過,作為代銷機構,在資本市場波動較大的情況下,提高代銷基金的風險等級,才是銀行的正確選擇。

  如果銀行未遵循孰高原則

  評定的風險等級低于基金公司

  是否違反適當性義務呢?

  上海通力律師事務所張亦文認為,風險等級不僅能幫助銷售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,還能提示風險。“錯誤”的風險評級既有可能匹配錯誤, 也會誤導投資者。不過,雖然司法實踐中出現過法院不認可賣方機構風險評級的案例, 但究其實質還是因為產品合同中存在矛盾的描述。

  “產品風險評級結果高或低都有可能,但同一家機構內部評價體系應當自洽!睆堃辔恼f,另外代銷機構還需要對行業(yè)內同類型產品的評級予以充分關注,尤其應當避免顯著低于行業(yè)內其他機構對于同類型產品的評級。

  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表示,如果基金發(fā)行人和代銷機構都有自己的評級體系,評級結果存在差異也屬正常,但應該向客戶披露這個評級是誰做出的,最好將不同的評級結果一并呈現,以充分保障購買人的知情權。





編輯:金文婕

審核:王仕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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