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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中一扶貧干部挪用公款25萬,用于個人種植漢中市城固縣扶貧干部方某先后從原公鎮(zhèn)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、東窯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挪用公款共計25萬元,用于營利性活動。 方某犯挪用公款罪,2025年1月17日被城固縣人民法院被判處拘役四個月,宣告緩刑八個月。 據(jù)中國裁判文書網(2025)陜0722刑初8號城固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,被告人方某,男,1977年11月3日出生,漢族,大專文化,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城固縣,住城固縣。 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,任原公鎮(zhèn)政府脫貧攻堅辦公室主任;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,在原公鎮(zhèn)經濟發(fā)展辦公室下設產業(yè)辦工作; 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,任城固縣原公鎮(zhèn)農業(yè)農村綜合服務中心副主任;2023年11月至今,系城固縣原公鎮(zhèn)農業(yè)農村綜合服務中心干部。 因涉嫌挪用公款罪,于2024年9月25日被城固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,202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。 城固縣人民檢察院以城固檢刑訴(2024)Z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挪用公款罪,向本院提起公訴。 本院受理后,依法組成合議庭,適用簡易程序,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。城固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梁超出庭支持公訴,被告人方某到庭參加訴訟。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。 公訴機關指控,2019年11月至2023年11月,被告人方某在負責城固縣原公鎮(zhèn)鎮(zhèn)級扶貧互助資金監(jiān)管工作中,利用審批借款的職務便利, 先后從原公鎮(zhèn)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、東窯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挪用公款共計25萬元,用于營利性活動。 1、以高某1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借款6萬元用于個人種植產業(yè)。 2019年11月,方某因投資苗圃需要資金,找到時任柳夾寨村黨支部書記、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理事長高某1幫忙,希望借用其名義從該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借款2萬元。 高某1基于該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日常工作和資金由方某直接管理,且協(xié)會資金使用需要方某審核,便答應幫忙。 2019年11月26日,高某1按照協(xié)會借款要求填寫了借款審批表、借款合同等資料,經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審核后報給方某,方某明知是高某1為了幫助其借款而制作的虛假資料,仍簽字審核同意。 經時任原公鎮(zhèn)鎮(zhèn)長趙某1簽字審批后,2019年12月3日,時任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出納周某將該村扶貧互助資金2萬元轉入高某1的信合賬戶內,高某1于當日將2萬元取出后交給方某,方某將該筆錢用于個人生產種植。 2021年6月18日,方某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.185萬元。 2021年6月15日,方某因種植苗木急需用錢,采用同樣的方法,以高某1的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借款2萬元用于高桿月季種植。 2022年11月22日,方某通過高某1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.17萬元。 2022年11月24日,方某因種植羊肚菌急需用錢,采用同樣的方法以高某1的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借款2萬元用于生產種植。 2024年9月23日,方某共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.2203萬元。 2、以樊某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借款6萬元用于個人種植產業(yè)。 2019年12月,方某找到柳夾寨村村委會主任樊某,希望借用其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借款2萬元,樊某基于該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日常工作和資金由方某直接管理,且協(xié)會資金使用需要方某審核,便答應幫忙。 2019年12月9日,樊某按照協(xié)會借款要求以本人名義填寫了借款審批表、借款合同等資料,經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審核后報給方某,方某明知是樊某為了幫助其借款而制作的虛假資料,仍簽字審核同意。 經時任原公鎮(zhèn)鎮(zhèn)長趙某2簽字審批后,2019年12月8日,周某將該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2萬元轉入樊某的信合賬戶內,同日,樊某將2萬元取出后交給方某,方某將該筆借款用于種植產業(yè)。 2021年6月12日,方某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.178萬元。 2021年6月7日,方某因資金緊張,采用同樣的方法,以樊某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借款2萬元用于種植產業(yè)。 2022年11月24日,方某通過樊某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.171萬元。 2022年11月6日,方某因資金緊張,采用同樣的方法,以樊某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借款2萬元用于種植產業(yè)。 2024年9月23日,方某共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.2203萬元。 3、以周某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借款5萬元用于個人種植產業(yè)。 2019年12月,方某找到周某,希望借用其名義從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借款1萬元,周某答應幫忙。 2019年12月26日,周某按照協(xié)會借款要求以本人名義填寫借款審批表、借款合同等資料,經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審核后報給方某,方某明知是周某為了幫助其借款而制作的虛假資料,仍簽字審核同意。 經時任原公鎮(zhèn)鎮(zhèn)長趙某1簽字審批后,2020年1月2日,周某將村扶貧互助資金1萬元轉入自己的信合賬戶內。 同日,周某將1萬元取出后交給方某,方某將該筆借款用于個人種植產業(yè)。 2021年6月12日,方某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1.0868萬元。 2021年6月15日,方某因種植苗木急需用錢,采用同樣的方法,以周某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借款1萬元用于個人種植產業(yè)。 2022年11月16日,方某通過周某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1.085萬元。 2021年11月5日,方某因資金緊張,采用同樣的方法,以周某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借款1萬元,用于個人種植產業(yè)。 2022年11月16日,方某通過周某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1.06萬元。 2022年11月22日,方某因資金緊張,采用同樣的方法,以周某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借款2萬元用于個人種植產業(yè)。 2024年9月23日,方某共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.2203萬元。 4、以自己幫扶貧困戶楊某3等四人名義從東窯村協(xié)會借款8萬元用于個人種植產業(yè)。 2021年3月,方某因資金緊張,讓東窯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會計楊某2幫忙,借用方某幫扶貧困戶楊某3名義從東窯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借款。 楊某2同意后,方某以楊某3養(yǎng)牛的名義填寫借款申請材料交給楊某2,楊某2將審核資料報給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審核后交方某,方某簽字審核同意。 經時任原公鎮(zhèn)鎮(zhèn)長趙某2簽字審批后,2021年3月30日,楊某2在郵政儲蓄銀行將2萬元轉入楊某3的信合賬戶內。 方某以給楊某3更換一卡通存折為由,提前要到了楊某3賬戶的取款密碼,到賬當日,方某將2萬元取現(xiàn)后用于個人種植高桿月季。 2024年9月26日,方某共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.33397萬元。 2023年11月,方某因資金緊張,采用同樣的方式,分別以楊某5、楊某4的名義從東窯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各借款2萬元,共計4萬元全部用于種植羊肚菌。 2024年9月13日,方某共歸還以楊某4名義借款的本息2.07395萬元。 2024年9月26日,方某共歸還以楊某5名義借款的本息2.0771萬元。 2022年11月,方某找到其幫扶貧困戶尹某,希望借用其名義從東窯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借款2萬元,伊光翠將借款申請資料填寫后交給楊某2, 楊某2按照審批程序經村扶貧互助資金協(xié)會審核后報方某,方某明知是尹某為了幫助其借款而制作的虛假資料,仍簽字審核同意。 經時任原公鎮(zhèn)鎮(zhèn)長趙某2簽字審批后,2022年11月18日,楊某2在原公信用社將2萬元轉入尹某的信合賬戶內, 當日,尹某將這2萬元借款取現(xiàn)后拿到方某辦公室交給方某,方某將該筆借款用于種植羊肚菌。2024年9月26日,方某共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.18897萬元。 公訴機關認為,方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25萬元,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 被告人方某認罪認罰,可以從寬處理。建議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拘役四個月,宣告緩刑八個月。 被告人方某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、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,同意適用簡易程序,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,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,請求從輕處罰。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、證據(jù)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。 另查明:經城固縣社區(qū)矯正管理局調查評估,被告人方某具備社區(qū)矯正監(jiān)管條件。 本院認為,被告人方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25萬元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。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 被告人方某能如實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,構成坦白,可以從輕處罰。退還所挪用的全部公款,酌情從輕處罰。被告人方某認罪認罰,可以從寬處理。 鑒于被告人方某具有坦白、認罪認罰、退還全部挪用資金的從輕處罰情節(jié),且系初犯,經被告人方某所在地社區(qū)矯正機構調查評估,方某具備適用社區(qū)矯正監(jiān)管條件,依法可以對被告人方某適用緩刑。 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方某的量刑建議符合本案實際及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本院予以采納。判決如下: 被告人方某犯挪用公款罪,判處拘役四個月,宣告緩刑八個月。 來源: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:金文婕 審核:王仕偉 |